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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刘某某偿还担保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宋书田于2008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刘某某偿还了x元,下余x元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前偿原告白某某借款x元。

二、原告白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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