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被告欧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文勇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对小孩不负责任,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已丧失共同生活基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一起生活。
被告欧某未作书面答辩,庭上口头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欧某。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0年5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欧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欧某由原告张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文勇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