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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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