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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武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武县X镇X村X组。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临武县X镇X村X组。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蒋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10年底归还借款,如未还清则按银行高利息计算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9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蒋某自愿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其余部分原告李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被告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乔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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