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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郴汽集团临武分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县食品站职工,住(略)。

被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贺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原告贺某与被告雷某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贺某慧。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4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添置了电视机、冰某、电脑、麻将机等家用电器,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雷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贺某慧由被告雷某直接抚养,原告贺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贺某所有,原告贺某于2012年10月1日之前折价补偿被告雷某2700元;

四、原告贺某自愿补偿被告雷某6000元(当庭兑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贺某、被告雷某各负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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