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雷志文,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王某与刘某、蒋某、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王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黄某、王某承担。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