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景,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海宁,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上林县司法局干部。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京秀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因伤造成的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4500元,并定于2012年6月28日付清;
二、原告黄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今后双方及家人要和睦相处搞好团结;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蒙京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文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