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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余某、张某乙、刘某、张某乙、庞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56年4月15出生,汉族。潢川县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又名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甲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甲之妹。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甲外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上诉人张某甲侄女。

上诉人余某、张某乙、刘某、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潢川县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余某、张某乙、刘某、张某乙、庞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张某甲、庞某的委托代理人阮祥忠,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开元到庭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代审判员彭晨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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