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56年4月15出生,汉族。潢川县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又名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甲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甲之妹。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甲外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上诉人张某甲侄女。
上诉人余某、张某乙、刘某、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潢川县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余某、张某乙、刘某、张某乙、庞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张某甲、庞某的委托代理人阮祥忠,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开元到庭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代审判员彭晨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