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由原告王某带养,原告王某不要
求被告李某负担小孩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昭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金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