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丁某由被告丁某带养,原告雷某承担婚生子丁某抚养费30000元至18岁止,当庭支付15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5000元;
三、原告雷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昭勇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