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甲,男,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宜章县民政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余某乙,男,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邝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邝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姚某不服被告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12年6月8日,原告以“已与第三人邝某某自行协商,双方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已与第三人邝某某自行协商,双方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据此,原告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姚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肖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