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瑞田
审判员李俊峰
代理审判员孔海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