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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行初字第31号胡某不服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19XX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宜章县X镇X路杉山里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表示就争议的问题与被告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并要求撤回诉讼,其意识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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