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贺某。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贺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伟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高某诉请被告贺某偿还劳动报酬32800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贺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贺某雇佣原告高某为其承包的沙石峁一家楼房建筑工程做工,同年10月工程竣工后被告贺某尚有32800元工资未付给原告高某,后经原告高某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贺某于2012年5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高某工资32800元。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贺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伟国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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