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被告任某,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1月4日,冯某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贷款10万元,约定利息1.8分,并打下贷款条据一支,由任某担保。冯某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躲避不见原告,故原告只能要求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支付给约定利息。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所说基本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冯海涛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张某贷款10万元,约定利息1.8分,向原告出具贷款条据一支,并由被告任某提供保证,即:“今贷到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利息每天为(60元)。贷款人:冯海涛,担保人:任某。2010年11月4日”。冯海涛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且其本人不知去向,故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任某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任某于2011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某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部分原告张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登利
审判员刘治强
审判员赵树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