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杨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元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