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司机,住(略)。
被告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车顿桥X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醴陵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负责人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醴陵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弄错了被告保险公司而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张华生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