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石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3月1日至18日工资人民币1,955元及所扣2010年1月工资250元、2月工资291元;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1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38,265.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00元;支付2008年2月拖欠的工资180元、2008年4月拖欠的工资48元、2009年1月拖欠的工资193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X人民币15,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10月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