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学礼,沅江市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沅江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沅江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沅江市X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0)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礼,被上诉人沅江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学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0)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