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中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通湖区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60元,减交收取21000元,由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李京伟
人民审判员胡晓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