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
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颜某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颜某系同村X组人,一直关系不和,且两家相距较近,2011年8月20日晚8时许,颜某带着孙子孙女前去散步,经过张某家门口时,因小孩说了一句“有臭味”,双方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摔到张某家门口的田某。张某受伤后于同月25日在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共花去医疗费用4032.1l元,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颜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800元,限于2012年4月2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张某则可按原审判决确定的补偿金额9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纠纷再相互主张某它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颜某负担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