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黄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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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某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