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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沅江市邮政局与被申请人郭某、劳动仲裁被申请人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不服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沅江市邮政局,住所地沅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符维光,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熊伏初,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益阳大道东X号世纪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中心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不服仲裁裁决

申请人沅江市邮政局与被申请人郭某、劳动仲裁被申请人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动服务中心)不服仲裁裁决一案,沅江市邮政局不服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益劳仲案[2011]第X号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郭某从1985年9月开始在沅江市邮政局下设机构南大支局北大段从事乡X区报刊征订等邮政业务,期间投递面和待遇有些变化。2007年12月31目,郭某转为劳动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工,并与该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一份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同时与沅江市邮政局签订了相应的《上岗协议》,但工作内容、形某、范围与原来相同。在劳务派遣阶段,已在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9月15日,郭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服务中心签订解除协议。因补偿等问题双方协商不成,郭某遂向益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益劳仲案[2011]第X号劳动仲裁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沅江市邮政局一次性支付郭某18800元,于2012年元月15日之前付清。郭某自愿放弃请求执行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益劳仲案[2011]第X号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利;

二、本协议履行后,郭某不得就本案纠纷再向沅江市邮政局与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沅江市邮政局负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各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人民陪审员陈顼颖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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