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三峡中信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X路X号X楼第X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三峡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X路X号。
负责人:余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湖北省三峡中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宜昌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工程项目转让、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3月23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函通知上诉人中信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信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辛正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