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涧西区谷水会上卖梨,被害人×××在其摊位前卖葡萄,郑某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郑某某打×××的面部,×××将郑某某头部刺伤。经法医学鉴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郑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收条,撤诉申请书,协议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军
人民陪审员李燕茹
人民陪审员陈书田
二O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