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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某与郑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万景商务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孟xx,系该公某经理,

被执行人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平安里三染楼东门X号,系延长石油大柳塔西站职工。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郑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公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公某以另一案正在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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