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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某与xx公某汽车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镇凤翔科技开发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xx,系公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汽车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公某向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本院执行。2009年8月2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5月15日,xx公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人民事调解书确定运费金额本金的50%,即人民币149675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款项;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发票等材料。现该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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