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又名秦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湖南省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的平房3间、偏屋2间,原、被告自愿全部赠送给婚生女XX。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