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
被告成某。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2月28日自愿在江西省吉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某好。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12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好由原告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成某婚生女儿张某好由原告张某抚养,原告张某独自承担张某好的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