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3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蔡某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其自愿与被告蔡某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益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