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唐某。
被告曹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曹某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2010年9月10日被告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的大货车由宜章县X镇方向行驶,当行至乐昌市G107线2022km+85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陈某之丈夫王锡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碰事故,并造成王锡六重伤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唐某、曹某与原告陈某在乐昌市公安局交某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唐某、曹某向原告陈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交某、误工费等共计198474.38元。至2011年8月12日前被告唐某、曹某共支付了赔偿金151000元,剩余的47474.38元赔偿金至今未付。原告陈某多次催讨未果,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曹某支付赔偿金47474.38元和利息3000元,合计50474.3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唐某、曹某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曹某自愿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金48900元,该款被告唐某、曹某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2年7月30日前支付38900元,如逾期不付,则每月按未付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唐某、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