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巩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巩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公。奇瑞x牌豫x汽车购车发票时间为2008年6月25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二审法院未认定巩某提交的新的证据,维持原判错误。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王某答辩称,奇瑞x牌豫x汽车是婚前买的,婚后为了上牌才开的发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请求驳回巩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奇瑞x牌豫x汽车发票虽然是在2008年6月25日出具的,但是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具的交车合格证及车辆首保记录均证实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原审认定该车应属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并无不当,巩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巩某增加的财产分割诉求,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巩某可另行起诉,故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巩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巩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任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