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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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某乙、向某甲贩某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桑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某,2011年11月2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某,2011年11月2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乙、向某甲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2012年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向某甲在其住宿的一旅馆房间内将28克毒品以11700元的价格贩某给被告人向某乙,尔后向某乙再向某人贩某。2011年9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向某乙在贺龙大道上给朱某某贩某200元的毒品。9月27日,被告人向某乙在桑植县汽车西站后面钟某某家中,给朱某某和钟某某贩某500元钱的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向某乙、向某甲明知是毒品仍贩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甲当庭辩称没有给向某乙贩某毒品。

被告人向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法庭上辩称:自己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是从向某甲那里购买的毒品,应该是立功。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向某甲在广东惠州打工时花9000元购买了约30克冰毒,带回桑植县城后。在桑植县南门峪向某乙所开设的麻将馆认识了向某乙,便将28克冰毒以11700元的价格贩某给被告人向某乙,向某乙再给他人贩某或自己吸食。2011年9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向某乙在桑植县贺龙大道上给吸毒人员朱某某贩某200元的冰毒,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向某乙在桑植县汽车西站后面钟某某家中,给朱某某和钟某某两人贩某500元钱的冰毒时,被桑植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冰毒1.37克。经检验:缴获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均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自己不认识卖冰毒的人,是“向某子”(向某甲)给自己介绍买冰毒的。自己的手机号码是(略)。大概一个星期前晚上9点左右,通过向某子联系,到向某乙的手中购买了200元的冰毒。2011年9月27日,自己到钟某某家里玩,就给向某子打电话(号码是(略)),要他喊他的朋友给我送点“货”来,向某子就给我告诉了他朋友的号码(略)要我自己打电话,我打通电话后说要500元的“货”,那卖“货”的人说这两天风声比较紧,我说在自己的屋里,应该是安全的。后那个买“货”的人用号码为(略)的电话主动打电话给我,并送来500元钱的冰毒,在钟某某的家里卖毒时被派出所的抓获了。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自己的家就修建在桑植县汽车西站旁。2011年9月27日12时许,朱某某到我的家里来吃饭,吃饭后,通过电话联系“向某子”(向某甲),“向某子”给我们告诉了一个电话号码要我们自己打电话买冰毒,电话打通后,一个男人给我们送了500元的冰毒到我的家里。那个卖冰毒的男人还教我吸食冰毒的方法。后就被派出所的当场抓获了。

3、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吸毒人员朱某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分别相互通话的时间及通话的次数。

4、桑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向某乙手中扣押了手机一部及手机卡两张、冰毒三小包、人民币7200元;从被告人向某甲手中扣押了手机一部及手机卡一张;从钟某某手中扣押了冰毒一小包。

5、桑植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收条证明,收到桑植县公安局澧源派出所交来的缴获向某乙的冰毒1.04克、钟某某的冰毒0.33克。

6、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证明,从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辨认笔录证明,通过向某乙辨认了向某甲;通过向某甲辨认了向某乙;通过朱某某辨认了向某甲、向某乙;通过钟某某辨认了向某甲、向某乙。

8、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向某甲给被告人向某乙贩某毒品的现场位置情况;被告人向某乙给朱某某、钟某某贩某毒品的现场位置情况。

9、湖南省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证明,从被告人向某乙手中扣押的人民币72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10、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两人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

11、桑植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向某甲因为吸食毒品被行政拘某五日。

1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向某甲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向某乙贩某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向某甲因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某五日,羁押于张家界市X区拘某所,桑植县公安局澧源派出所干警将向某甲从张家界市X区拘某所带回到桑植县看守所羁押。

13、被告人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桑植县城南门峪开有一个麻将馆,2011年9月,向某甲来到麻将馆里打麻将,于是就相互认识了,向某甲请我吃夜宵时,说从下面带有冰毒,要我帮助卖,两人谈好后,向某甲将28克多的冰毒送到桑植县南门峪金鹰卡通幼儿园旁我租住的房间里。当时我们一起称了的,是28克多,价格是11700元。我总共给向某甲付了4700元钱,是分两次付的,第某次付了3000元,第某次付了1700元。自己从2011年9月21日开始贩某冰毒,9月27日,给朱某某、钟某某贩某500元钱的冰毒时就被抓获了。同时供述自己和向某甲均吸毒。

14、被告人向某甲在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8月,我在广东惠州打工时购买了9000元的冰毒带回了桑植县城,在桑植县城南门峪麻将馆打麻将时认识了向某乙,并请向某乙吃了夜宵,在吃夜宵的时候,我对向某乙说有点“货”(冰毒)帮助处理一下,向某乙答应后,我就将“货”送到向某乙租住的房间里,和向某乙一起称重了是28克多,我们谈成的价格是11700元。向某乙当时就给我付了3000元,剩余的钱卖完了再给,后又给我付了1700元。

15、(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桑刑初字第X号证明,被告人向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身份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某毒品冰毒28克;被告人向某乙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某毒品冰毒二次,查获毒品冰毒1.37克,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某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贩某毒品罪的罪名均成立。因被告人向某乙本人吸毒,认定其贩某毒品的数量,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某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即查获的冰毒1.37克,故公诉机关指控向某乙贩某冰毒28克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向某甲在法庭上翻供,辩称其没有给向某乙贩某毒品冰毒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向某甲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讯问时均供认了购买冰毒的时间、地某及购买金额,供述的贩某该冰毒的时间、地某、过程及金额与购买该毒品的被告人向某乙的供述一致,相互吻合,并与证人朱某某、钟某某证明由向某甲介绍她们购买毒品冰毒的事实,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虽主动供述了是从向某甲处购买的毒品,但不属于立功。被告人向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贩某毒品冰毒28克,以贩某吸,有劣迹;被告人向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贩某毒品冰毒二次,查获毒品冰毒1.37克,以贩某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甲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向某乙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卜忠明

审判员龚天学

审判员向某春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谷晓玲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某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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