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钱志文,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男,41岁。
被告邓某,男,64岁。
被告张某乙,男,59岁。
被告李某,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朱某、邓某、张某乙、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7元,减半交纳1958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胡立勇
审判员王小平
审判员陈毅敏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