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吉元,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文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强(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王某从2012年3月起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共负担婚生子王某强的抚养费现金10000元,定于2012年3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王某同意将婚生子王某强的户籍转到被告郑某户籍所在地。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文彬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