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文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覃某壮(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覃某抚养,被告张某从2012年1月起至婚生子覃某壮独立生活时止每年负担婚生子的抚养费3000元,定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豪江牌两轮摩托车1辆归被告张某所有;

四、被告张某享有对婚生子覃某壮的探望权,原告覃某应予以协助;原告覃某同意被告张某的父母探望其婚生子覃某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覃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文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