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宝成服装厂,住所地:新乡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鼎成,河南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X乡市X区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岭,李行行,河南某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宝成服装厂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纺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市宝成服装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