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某犯妨害公务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1日11时许多,老店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毕某甲、张某乙等人到老店镇X村田秀娟家征收其政策外二胎的社会抚养费。当工作人员进入田秀娟家堂屋向其说明来意准备出来时,被告人位某某挡住门口不让镇政府工作人员出来,随后又从院子里拾起一木棍威胁、谩骂工作人员,阻止工作人员离开。工作人员报警后,位某某才被人劝走。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毕某丙、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丁陈述;现场照片,老店镇政府证明、位某某户籍证明、行政执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位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位某某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