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文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代理人尚会庆,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2月2日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女儿万XX,现年19岁,儿子万XX,现年17岁。被告于2009年夏天席卷家中所有积蓄,抛夫别子离家出走二年多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实在让原告伤透了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并非席卷家中所有积蓄离家出走,而是迫不得已才离开家。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外,被告现患病在身,被告要求待疾病治愈后再说离婚的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万XX、现年19岁,儿子万XX,现年17岁。被告陈某目前患病在身且未治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民政局结婚登记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陈某的诊断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照顾好子女,勤劳致富,勤俭持家,共建美好家庭。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生气,但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宪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时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