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对上诉人张宝贵与上诉人新乡正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三行、倒数第五行的“X号”均应补正为“X号”。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