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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栋X楼X号。

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X区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芮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何X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XX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何XX诉称:被告芮XX为了经营公司,分多次向原告借款,经2009年11月13日结算,目前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00000元整,并给原告办理了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芮XX久拖不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芮XX辨称:原告所诉的借款情况基本属实,但2009年11月13日的欠条中利息太高,要经过法院重新算本计息,法院处理后,被告将尽量组织资金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芮XX系从事油脂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多次向原告何XX借款,2009年11月13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息500000元,并给原告办理了欠款手续。这以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3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芮XX共向被告何XX及家人借款20次,借款本金为185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芮XX尚欠原告何XX(含陈明秀、何学华)借款185500元,双方议定于2012年6月20日前偿还完毕,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分别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芮XX逾期未能还本付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被告芮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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