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请人杨XX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南建设东路X号X栋X号。

被申请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申请人杨XX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杨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杨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杨XX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支付令申请费1433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青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