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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委托代理人袁振,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徐XX与被告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07年3月14日协议离婚,原告赌气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被告。现原告无经济来源,生活贫寒,居无定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愿与原告协商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07年3月14日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座落在常德市X组的二间三层的楼房分给被告。原告现无经济来源,居无定所,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常德市X组二间三层的楼房第一层归原告徐XX所有,第二、第三层归被告刘XX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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