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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周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欣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时间不长,婚后缺乏沟通。被告性格粗暴,不尊重丈夫,不孝敬老人,日夜不归。2011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暂时和好,但被告一直不回家,也不看望儿子,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某某由原告郭某抚养。

被告周某乙辩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无法与原告共同生活,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之后,被告仍不愿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乙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子郭某某由原告郭某自行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欣欣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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