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地图出版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樊长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被告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房地产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甘某。
委托代理人张因,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市房产局交易大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地图出版社与被告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地图出版社撤回对被告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湖南地图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