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
申请执行人焦X。
申请执行人徐X。
申请执行人吴X。
申请执行人高X。
申请执行人王X。
申请执行人齐X。
申请执行人张X。
被执行人杨X。
被执行人王X。
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大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所有的位于城内X号楼X单元X室的楼房一幢(证号为:x字第x号),现因被执行人王X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某、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所有的位于X号楼X单元X室的楼房一幢(证号为:x第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