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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占有保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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