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