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王怀群,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本年度应履行案件款96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