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无业。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7日在安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儿杜某某。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自2011年4月份起,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斗殴,经双方家长多次调解无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志丹县迎宾大道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家属楼X号楼X层X号房1套(正在修建中),朗逸牌小轿车1辆、位于延安市东关车站对面东盛国际副一层商铺1间。无债权、无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杜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由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10000元(自2012年起至2022年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迎宾大道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家属楼X号楼X层X号房1套建成后归被告杜某居住使用、朗逸牌小轿车1辆归被告杜某所有、位于延安市东关车站对面东盛国际副一层商铺1间归原告张某所有;
四、原、被告及孩子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