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4年12月1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儿子李某某,现在志丹县苗苗幼儿园上学。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斗殴,经双方家长多次调解无某。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某同财产、无某、无某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某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并自愿负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智